(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及工、农、畜、林、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等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基本内容:
Ø规划分析
Ø环境现状与分析
Ø环境影响识别与确定环境目标和评价指标
Ø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Ø供决策的环境可行规划方案与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Ø 开展公众参与
Ø拟定监测、跟踪评价计划
Ø 编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篇章或说明),得出关于拟议规划的结论性意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