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咨询工程师考试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综合辅导2

发表日期:2011/7/30  来源:中国咨询工程师考试网  [www.zixunsh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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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对性不得擅自突破

开发商、总包商和分包商都应明白各自的合同权限,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又称债的相对性,指合同的约束力主要存在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基于合同向另一方提出请求或诉讼,而不能向与自己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此规则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是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

2004年5月,某建筑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商业网点工程。2004年9月,建筑公司经开发商同意与某网架公司签订了《专业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网架公司分包网点钢结构工程施工,工程款拨付按照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拨付方法、时间和比例由建筑公司支付给网架公司。2004年11月28日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双方进行了结算确认。2005年8月,网架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总包商建筑公司及发包方开发商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总包商建筑公司辩称,欠款事实存在,由于开发商未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致使其未向网架公司支付,因此拖欠责任在于开发商;开发商辩称自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自己仅与建筑公司有总包合同关系,与原告无任何合同关系,其应向合同相对方建筑公司追讨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26条:在合同无效的特殊情况下,以准许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赋予工程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仍须严格遵照法定的特定条件。

此规定适用前提首先要求实际施工人所施工工程存在着违法分包或转包。而事实上,实际施工人在无效合同的实际履行中,以自己的物化劳动已经全面履行了承包人与发包人(业主或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内容,据此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实际施工人已经取代最初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了的合同关系。应当讲,转包和违反分包合同无效其相对性也相对弱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对双方不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约束力。此时,实际施工人由于实际施工行为的存在事实上近乎于取代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实际施工人一定程度上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向其主张工程欠款。但仍须注意的是,为平衡兼顾发包人的利益,《解释》也同时规定,实际施工人只能局限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要求其承担连带的付款责任。

围绕本案存在承包和分包两重法律关系,两合同关系彼此相对独立,开发商与网架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网架公司是具备钢结构施工资质的公司,建筑公司将钢结构工程发包亦经开发商的同意,因此双方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网架公司是合法的“施工人”。尽管开发商是该工程的建设方及受益人,但网架公司仍应按照《合同法》第121条确定的合同相对性归责原则向合同的相对方即建筑公司按照双方分包合同的约定主张付款,即便在此之中开发商有拖欠建筑公司工程款行为一定程度的影响造成建筑公司债务不能按约履行,仍应由建筑公司按照分包合同承担付款责任后,再另行依据双方另一独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付款条款约定向开发商主张付款,开发商的拖欠亦不能成为建筑公司拒付网架公司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论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合同与法律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活动的进一步深入,借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契机,中国的施工企业正在从国内市场走向国际市场,承揽了很多国际工程,与国际上许多大型施工企业开展了方方。

1方方面面的深层次合作,这使得中国企业所进行的工程项目管理正在向大型化,国际化发展。

为了适应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趋势,国内正在大力探索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理论,在此过程中,工程界早就已经认识到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对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和保证这一观点早已经达成了共识。然而,虽然现在大家都非常崇尚合同至上的原则,力求用合同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方面面,但却并不十分清楚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与法律的关系,在工程项目管理的实践中常常遇到合同与法律发生冲突、矛盾的情况,当事人往往手足无措,难以应付,无法妥善处理相应情况,这常常使其遭受巨大损失。因此,本文拟就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与法律的关系展开论述,以利于大家更好的进行工程项目管理。

2合同、法律的基本概念及相互关系想要清楚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与法律的关系,必须先清楚合同与法律的基本概念。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律,是指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即整体或抽象意义上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合同和法律在实质上都是社会行为规范,用来约束社会中各行为当事人的活动,但是作为社会行为规范,合同和法律所涉及的范围是不同的。

合同本质上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其实归根结底,合同是当事人意志外化,互相交流、碰撞,趋向均衡,最终A合的产物,即“合意”。它以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规定的是平等民事主体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的范围很广泛,不仅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而且包括中标函、投标书、规范图纸、工程量表、进度计划等,具体的讲,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合同有三层含义:(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当事人(业主、承包商、监理及材料供应商等)进行商品或者劳务交换;(2}这种交换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并要互相做出意思表示;(3)合同是作为协商的结果,反映了当事人一致的真实意志,即工程建设的各方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相应环节达成一致意见。

作为行为规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如业主、承包商、监理及材料供应商等起约束作用,对与合同无关的人员没有丝毫约束力,从这个角度上说,合同是一种作用范围较小的特殊的行为规范,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用范围仅限于当事人之间。而法律则不同,它包罗万象,是针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行为规范,依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宪政规范、行政规范、刑事规范、民事规范、经济管理规范、环境管理规范和社会管理规范等等[4],它的目的是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这样,法律几乎可以调整全部的社会生活,所有社会成员都要受到法律约束,违反了法律一定会受到国家机关的强制性惩罚,作用范围非常之大。

对具体的工程项目管理来说,由于当前工程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组织越来越复杂,主要包括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合同管理。这些方面的管理的核心和主干就是合同管理,它是其他几个方面管理的依据和保证。但是按照上面的分析,合同作用范围远小于法律作用范围,它还是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3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合同至上原则当前经济生活中奉行合同至上原则,工程项目管理中也不例外,这是由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合同自由是现代世界各国合同法的精髓和灵魂。这是因为,相对于社会生活的无限性,法律并非无所不能,它只是人类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必然受到人类认识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制约,而且它只是由国家制订的社会行为规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保证竞争的自由与公平,权力不得参与微观的经济活动,不能干涉具体经济活动中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关系,这样法律的功能与作用范围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对现实问题,再完备的法律也无法对现实社会各种情况规范得详尽无遗。再加之法律必不可少的稳定性,就难以尽善尽美。因此,法律不是对任何社会关系都能发挥其调整作用的。在许多方面,社会都无须法律调整。有的社会关系甚至不能由法律调整,否则,其后果必然是事与愿违,适得其反。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非常自由灵活,可以充分体现合同当事人意识自治,即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与他人签订合同,自由决定与谁签订合同,自由决定所订立的合同的内容,自由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甚至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自由决定合同的方式。这样,在一定范围内,合同的种种自由符合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要求,通过合同规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主要方式,可以灵活适应市场经济方方面面的情况。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项目内部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外部市场风云变幻,不确定因素极多,想要约束承包商和业主的行为,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要依靠合同手段来保证有关活动的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事,奉行合同至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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