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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合同签订和结算中的自我防范(一) |
| 添加时间:2008-7-2 9:29:02 中国注册咨询工程师考试网 打印 |
建设的需要和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建筑设计不配套和建设资金短缺导致工程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商在设计图纸尚未全部出来和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将工程仓促上马,房地产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进度时急于预售,竣工后又因工程款无从着落而拖延结算,造成承发包双方矛盾加深,最后不得已而对薄公堂。 往往因无明确的工程结算造价而需审计,使诉讼时间大大延长,双方为此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最后甚至反目成仇,不欢而终。纠纷最后虽经法院判决,但在案件执行时又阻力重重,最终吃亏的仍然是施工企业。 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施工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签订施工合同过程中考虑问题不够严密。 在施工企业从事多年法律工作的经验,认为施工企业在工程承接后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避免合同外工程量的大量增加 善和规范,对于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一些事后可能会遇到的情况可以在合同中事先说明,避免今后发生纠纷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度。但是,一些施工单位由于承接业务心切,在建设单位的施工图纸尚未全部设计出来,在没有工程预算,甚至没有工程概算的情况下,双方只约定一个大概的工程造价就作为合同造价,盲目约定一个开竣工日期便仓促开工。此类合同签订后往往为今后的纠纷埋下隐患。因为合同签订时施工图纸尚未出全,工程量无法确定,工程的边设计边施工必然导致边修改,往往做到哪里改到哪里,造成合同造价范围外的增加工程大量产生,而合同中往往又约定延期竣工的奖罚条款。这对施工企业来说必须引起高度警惕。我单位曾经有过一只合同造价为4000万元的工程,到最后工程结算时竟达11500万元,增加工程量近二倍,这种情况必然影响到工程按期完成,一旦发生纠纷,建设单位的律师往往单纯以施工单位延期竣工为由而追索违约金,使施工单位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 上述弊端,也并非难事。第一,在承接工程时必须了解建设单位施工手续有否齐全;设计图纸有否出齐;招标工程量与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有无出入等。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如大量增加工程量,一定要按正规手续签收好工程量变更联系单,决不能面子大于原则。但往往一些施工单位认为认真履行手续可能会影响承、发包方的相互关系,在发生上述情况时采取息事宁人的忍耐态度,免得双方“红脸”。殊不知这种对原则的迁就态度往往使今后万一发生诉讼时在法庭上处于被动状态,因为法庭上讲的是证据,你拿不出应该延期竣工的证据来,法院可能会按合同约定判你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甚至导致整个诉讼的失败。所以在建设单位增加变更工程量中,一定要签收规范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并在联系单上注明应增加的工程量,以备日后万一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在要求建设方签发联系单时不但要坚持原则,同时也需要注意方法,该“红脸”处也得红脸,这种“红脸”总比在法庭上“翻脸”要好。 二、控制工程造价与合理安排支付方式 建设单位大量增加了合同外的工程量,使合同造价成倍增加,还有些建设项目资金没有到位或者完全没有落实,使工程边施工边筹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施工企业不得已而把工程资金的缺口转嫁给材料供应商及操作工人,东赊西欠,处理不妥必然会引发经济和劳务纠纷。另外,一些工程的付款是以合同造价为基数,并根据形象进度进行付款,造价的不正确必然导致支付工程款的不足。假如合同造价为500万元,而变更工程量的增加造价有200万元,而每次付款只以500万元为基数,另行增加的200万元造价一直要到工程结算审计时才能反映出来,虽然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时应将工程款付至95%,而建设方按500万元基数到竣工时共支付了95%即475万元工程款,按整个工程造价为700万元计算,475万元的工程款实际上只占整只工程造价700万元的68%。 情况,施工单位应该要求建设单位按联系单分段结算出增加工程款,并及时纳入合同造价中去,这种原则最好在工程合同中用文字方式予以约定,以防止工程款的滞后支付。 三、正确处理好带资与垫资的关系 建设单位在招标时要求施工单位履行的一种额外附加条件,其内容是以工期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在询标时承诺将若干数量的金额以上述名义在合同签订前先汇人建设单位账户,美其名日看你施工单位有没有经济实力,并以承诺保证金数额多少来作为是否中标的先决条件。这种保证金往往是不计息的,要到工程全部竣工一定的时间后才予归还,其实质是建设单位将施工启动中的资金短缺危机转嫁给施工单位。 垫资是指建设单位在招标时要求施工单位承诺在合同签订后,待工程完成到一定程度的工程量之前,建设单位不支付应付的工程款,额度有高有低,可以是由施工单位垫资至基础完成,也可以到主体结顶,甚至有整只工程全垫的。要到工程施工验收后若干时间内才付清,垫资一般不计息或只象征性地付一点利息。带资和垫资都是政策不允许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事情又时有出现,否则就为承接工程带来诸多不利。这就要求施工单位能够了解建设单位的资金情况,切忌盲目带资垫资。具体操作时不要只为承接业务而一味承诺,必须签订相应的合同,并要求建设方提供有效担保,以防止带资、垫资中带来的弊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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