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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勘测设计企业合同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一) |
| 添加时间:2008-5-19 10:20:32 中国注册咨询工程师考试网 打印 |
摘要: 对勘测设计单位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历史根源、认识根源、法律根源和制度根源上 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勘测设计企业;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1、前言 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再贴近些说,是契约经济、合同经济。现代社会可以 讲是合同社会。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和合同管理有着密切关系,因此必须十分重视 合 同及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 、签订、生效开始,贯穿合同履行过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我们不仅要重视合同签订前的 管理,更要重视合同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 理,合同管理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的事,它是企业经营生产活动的“核心”。动态性 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 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切不可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把合同束之高阁。要防止由 于合同管理不善而遭到的惩罚。本文针对近年来勘测设计合同管理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常见问 题进行分析,提出了治理对策,目的是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常见的有: (1)君子协定。君子协定指合同当事双方的口头承诺。由于勘测设计合同的履约过程时间跨 度较长(不同于买卖合同的钱物两清),不应采取口头承诺的方式。作为企业,合同当事双 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代表各自企业的利益,若没有书面协议,受益方一旦毁“约”,将 给投入方造成很大的损失。目前,由于计划经济遗留的后遗症,此类现象还不少。 (2)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 格的主体,首要条件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 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 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3)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岐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 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 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4)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漏掉的往往是 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不懂得签合同应当" 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5)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的合同,部分条 款明显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6)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我国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 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不少疑问,如:适用法律、国际惯例、标准 语言等。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 造成损失。 2.2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合同履约阶段是出现问题最多而又往往被忽视的阶段。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往往在履约 阶段 爆发;同时,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变化带来的问题也需要在履约阶段解决。合同履约阶段的问 题主要有: (1)合同管理脱节。在履约过程中往往由于客观条件的改变、现场条件的变化等,业主提出 超出合同条件的要求,而现场管理人员没仔细研究“合同”,又处于合同的“弱势”方,一 味地满足业主提出的要求,而没意识到合同条件已经发生变化,应向业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 益。待事后发现时已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很难争取到这部分利益。 (2)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 的管理人员缺乏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企业受损。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 同 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得到更好地履行和 一定目 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勘测设计企业,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 更要及时。 (3)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供图协议、索要资料清单等)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 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勘测设计企业自我 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被忽视,结果受到惩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此必须给 予足够的重视。 (4)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勘测 设计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5)应当追究的合同权利过了诉讼时效。勘测设计行业被拖设计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 些拖欠没有及时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 讼时效等于放弃了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6)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于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勘测 设计单位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勘测设计进度款,设计单位可以行使抗辩权停 止工作,但由于多种原因而没有行使,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导致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 愈大,问题也愈来愈难解决。 (7)没有足够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 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 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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