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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综合辅导:代建制的风险和防范措施续 |
| 添加时间:2008-5-14 10:19:34 中国注册咨询工程师考试网 打印 |
二、我国代建制配套制度的现状及面临的风险 1、政府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管理既有中央和地方发改委系统和财政系统的分级管理,又有从中央部委到地方政府的专业工程造价机构(工程造价管理站等)的管理,是一种全方位的管理,但也是多头、分散的管理,因此不能有效降低工期与投资的不确定性,容易造成失控。同时我国还没有完全摆脱过去全国采用统一的标准概预算定额的工程造价编制方法的影响,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因此缺少系统的企业内部造价估算定额体系,对自己的生产成本不太了解等等。因此我国现行的政府工程造价管理的市场化程度比较低,工程预算容易大幅度偏离市场形成的工程成本价,这就可能使R很大而诱发串谋风险。R很大在已实行代建制的工程上可以看出端倪:如上海市委党校一期工程在使用功能不降低的情况下节约费用2624.414万元;中航建设开发公司大连酒店的装修,决算价1892万元,比预算价2400万元节约508万元。另外,一些地方推行最低价中标法,中标价比预算价低20%-40%,而工程的质量和工期依然能得到保证。这些说明我国政府工程的造价管理制度不完善,工程的预算价比市场形成的工程成本价高很多,容易诱发代建单位非法谋取R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成为代建制的主要风险。 2、施工监理制度未严格落实 当前我国的施工监理制未落实或严重不规范。在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发改委于2003年四月的一次对全省政府工程业主人员的调查中发现,只有9%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对监理工程师“非常重视”;32%的被调查者认为监理机制的作用“不显著”;22%的被调查者认为监理单位从施工单位领取管理费的行为“较普遍”;19%的被调查者认为业主同体监理的现象依然存在;认为监理单位素质“很好”的被调查者只有4%,认为监理人员素质“很好”的只有11%;54%的被调查者认为监理工程师不易落实成本控制。 一些国内有名的重大项目如宝成铁路复线的审计结果也表明,我国当前的施工监理制有时形同虚设。这样代建单位就容易收买监理工程师,实现其非法谋取R的行为。 3、专业人士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国还没有对建筑业各类专业人士建立一套有效的约束机制,以使其保持敬业、严谨、清廉、公允的职业操守。如建筑法规约束,专业人士组织、专业人士工作条例、职业道德标准的约束以及市场机制、信誉约束等方面,都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以监理工程师为例,我国与工程监理相关的法规散见于《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规中,没有统一的监理法规,尤其没有针对政府工程制订相关的规定;现有的监理法规重点对监理单位进行了约束,但惩罚较少落实到监理工程师个人头上;监理工程师的行业管理弱化,缺乏对从业人员有效的约束与监督机制等。这些使监理工程师容易被收买而丧失独立“执法”的能力,从而容易使监理制形同虚设。 在专业人士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代建单位非法谋取R的行为不容易受到各类专业人士的抵制。 4、未全面实行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 我国没有对政府投资工程建立强制性的履约保证制度,而是赋予业主自愿执行履约保证制度与否的选择权,形成了一个很大的制度缺陷,使我国政府投资工程的履约情况不理想。虽然目前正在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但部分工程担保流于形式,且承保主体单一,担保人的潜在风险高,反担保形式单一等等。因此我国离国际惯例中主要依靠工程担保来防范工程风险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虽然实行代建制时一般要求代建单位提供履约保函,但同样会遇到上述问题。 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也尚在试点中,深圳、上海、北京等地方已开始推行工程设计保险,深圳市还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了强制保险制度。但总体上我国工程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其它条件也不完全具备,因此目前还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实行工程保险制度。这样保险人对被保险的代建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各类专业人士的监督作用就不能体现出来。 如果没有工程担保与保险等相应的配套措施作保障,代建单位将可能将很容易实现其非法谋取R的目的。 5、产权约束没有完全形成 虽然我国目前建筑业的承包商已是以私有产权为主,但国有产权的建筑企业以其技术、资金和管理实力依然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占主导地位;造价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它中介机构很多还是政府部门的附属物或挂靠的事业单位,有的即使脱钩,也是明脱暗不脱;有能力作为代建单位的多半也是以国有产权为主的建筑企业或其它机构。在这种产权制度下,国有产权为主的代建单位以及承包商容易出现国有企业固有的代理经营风险,如其经营者非法牟利,获取R乃至其它好处后,将代建单位以及承包商的风险转移给纳税人。挂靠的造价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它中介机构可能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不能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应有的作用。 6、政府监管制度不严密 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政府工程预算审核制度,合同变更审查制度,索赔与反索赔审查制度,超预算支付审查制度,严格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制度,以及严格的工程项目审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例如,就索赔与反索赔审查制度而言,由于我国索赔与反索赔尚没有完全开展,因此就谈不上这一项制度;竣工验收很多是走过场;基本没有开展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同时缺乏有效的舆论监督,举报制度不完善等等。这些监管制度的缺失,使我国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代建制后容易出现代建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和各类专业人士共同串谋分享R的风险。 此外,我国现有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不但在技术水平上还是管理水平上,以及数量上,都难以满足大范围推行代建制的要求。 总之,我国当前尚未完全具备实行代建制的配套条件,如果在目前的情况下大面积推行代建制,则其优点可能难以充分发挥。 三、我国代建制风险的防范对策要防范代建制的风险,就应完善代建制的配套制度 1、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管理制度严格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可以尽量缩小R,从而降低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和各类专业人士共同串谋的积极性,这是防范代建制风险的关键所在。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专门制定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工期计划与控制规范”,按照全面造价管理的方法去管理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在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方面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和开放民间造价信息发布渠道,使政府投资工程在制定工程预算时的参考数据更贴近市场;加强招标监督,建立和健全工程造价变更和工程结算以及超预算支付审查制度等等。 2、进一步完善专业人士管理制度和施工监理制度完善的专业人士管理制度可以使其保持敬业、严谨、清廉、公允的职业操守,如使监理工程师在监理“执法”中保持独立与公正,让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的串谋行为不能得逞。我国可以借鉴香港的“认可人士”制度,从加强各类专业人士的管理人手,严格落实监理制,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认人不认单位”等制度,要求各类专业人士通过负责任的签字来保证整个工程的施工是严格按照招标合同以及政府的相关法规进行的。 3、进行产权改革,在此基础上强制实行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为了增强产权约束,我国在实行代建制时,应尽量选择以私有产权为主体且产权明晰的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同时进一步进行国有建筑企业和挂靠的造价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它中介机构的产权改革,并培育足够多的合格项目管理公司。在强化产权约束的基础上,强制实行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以充分发挥后者在代建制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可以引进法国的工程竣工十年责任险,并强制代建单位购买,以增强对代建单位的约束。 4、健全和完善代建制的各项政府监管制度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政府工程的预算审核制度,招标投标监督制度,合同变更审查制度,索赔与反索赔审查制度,超预算支付审查制度,严格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制度,以及严格的工程项目审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舆论监督与举报制度;同时建立和完善代建单位以及承包商、供应商的资质管理制度,实行代建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和各类专业人士的“黑名单”制度、准人与禁人制度;强化各类专业人士的建筑法规约束,专业人士组织、专业人士工作条例、职业道德标准的约束以及市场机制、信誉约束等等。这样可以尽量降低代建制的风险。 四、结束语 我国已将代建制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改革方向,一些地方的代建制试点也证明了该制度的优点。但代建制并非没有风险,如果在其配套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冒然大范围地采用,其弊端将会不断显现。不过总体而言,代建制的优点是不言而喻的,我们所要做的是尽可能认识其可能的风险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与创新,以充分发挥其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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