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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1996年8月由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
1、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概念
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它有三个特点:
(1)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
(2)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3)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2、适用范围
(1)国有经营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
(2)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3)个体和私营业的经营性投资参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执行。
3、出资方式及相关规定
(1)出资方式:
①以货币形式出资
货币出资的资金来源: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
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②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